共有商标的转让和许可需要满足哪些条件?

共有商标,也叫共有商标权,是指数个主体对同一商标共同享有的所有权。《商标法》第五条规定:两个以上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,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。

共有商标的转让和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 
- 转让人必须是该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的权利所有人,任何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以欺骗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转让商标的,其转让无效。
- 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的权利人为两个以上的共有商标时,必须经过所有权利人确认同意后才能转让,否则转让无效。
- 联合商标不能分割转让。
- 属于共同所有的商标,某一所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自行转让。
- 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。
- 转让注册商标未履行法定程序的,其转让无效。
- 注册商标处于质押,或处于利益纠纷的情况下不得转让。
- 有效期届满时:期满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商标局撤销的商标。
- 商标改变: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、图形和组合的。
- 三年撤销:其他人向商标局建议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。